平台电商结算规则

版本V1.0  2024-02-21 11:30更新

发布日期:2024年3月21日
生效日期:2024年3月28日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维护减法商业平台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供应商与减法商业签订的《减法商业供应商体验店服务协议》、《减法商业售货员零售店服务协议》和《减法商业商品专家服务协议》,制定本结算规则(下称“本规则”)。本规则论述之条款和条件,是体验店和零售店,商品专家服务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局部,与上述服务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能。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减法商业平台供应商,售货员和商品专家行使根本权益、实行根本义务的条款。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销售货款:指供应商托付给消费者的,在减法商业平台入驻体验店销售的产品产生的收入。

第四条 售货员佣金:是指售货员,在减法商业平台售货员零售店销售所代理的供应商产品产生的销售佣金。

第五条 商品专家佣金:是指商品专家,在减法商业平台为供应商、售货员、消费者提供数字化商品(质量)模型或者相关服务所获得的产品销售收入的分成。

第六条 账单:指供应商、售货员或商品专家在减法商业平台运营期间产生的货款或销售佣金扣除因售后、纠葛、增值效劳等额外费用后的款项。

第三章 结算标准

第五条 供应商入驻体验店,以及售货员零售店、商品专家的可结算货款,为消费者在APP内操作主动确认收货或依据平台规则发货一段时间后系统自动确认收货后的7天内,订单未发生售后则进入可结算状态。

平台有权依据供应商、售货员(分销)等级,以及商品专家运营情况等状况对结算条件予以调整。

结算条件调整前,平台会以公告方式发布。

当平台判别供应商、售货员和商品专家存在信誉风险时,平台有权视状况延长账期。 

【特别阐明】如订单完毕前或确认收货后7天内有维权售后发生,则按售后结束时间与确认收货满7天的时间,二者取晚进入可结算状态。

第六条 减法商业平台在订单到达完毕状态后的第八天产出日账单并将该账单金额计入供应商、售货员和商品专家在减法商业平台的账户余额中;在每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推送上一个自然月的月度结算单给供货商、售货员和商品专家。

【特别阐明】减法商业平台保存对供应商、售货员和商品专家账期停止调整的权利,若供应商、售货员和商品专家账不承受调整的,供应商、售货员和商品专家账有权请求退出平台。

第七条 供应商、售货员和商品专家可以自由的提取账单货款(或佣金)的提现,但每提现一次,需要支付服务费10元。

款项到账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如遇节假日则顺延(境外供应商、售货员和商品专家遇到的节假日期与境内有所不同)。

第八条 一方面保证消费者申请退款时,可以及时将款项退给消费者,以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另一方面保证物流仓储等有序停止;平台在供应商、售货员和商品专家账户总览中新增【冻结金额】,即减法商业平台对供应商、售货员和商品专家账户【冻结金额】中保存局部余额不可提现,冻结状态解除后将恢复至可提现账户余额。

【特别阐明】冻结金额=退款冻结+物流冻结退款冻结:预留局部结算款,用于用户订单退款。

该金额每周升级关店时解禁。

退款冻结缺乏500元,将不冻结金额。

第九条 供应商、售货员和商品专家应在结算单生成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确认,供应商、售货员和商品专家超期未确认的,系统将自动确认结算单。

如供应商、售货员和商品专家对结算单有异议的,应自结算单生成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停止申述并完成流程,供应商、售货员和商品专家超期未申述或申述不经过的,将视为供应商、售货员和商品专家同意结算单内的结算金额,减法商业将不再承受对该账单的申述。

第十条 结算单的实际结算金额仅保存小数点后两位(采取四舍五入法)。

第十一条 若减法商业平台应收取的费用不能从供应商、售货员和商品专家账户余额中扣除,供应商、售货员和商品专家需另行向减法商业平台支付的,供应商、售货员和商品专家应当依照减法商业平台请求及时停止支付,若未按时支付的,减法商业平台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冻结供应商、售货员和商品专家款项,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款项、违约金以及限制店铺买卖等措施,直至供应商、售货员和商品专家完毕费用及违约金的支付。